2024厦门台港澳籍和外籍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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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人社 2024-10-14 00:0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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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2024年7月18日起新引进到我市辖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台港澳籍和外籍人才。2024年7月18日之前引进的人才,符合原政策申报条件的按原政策执行。

  二、申请条件

  新引进的人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引进时已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经教育部认证在国(境)外取得的本科学士及以上学位(含统招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其中,如属于“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或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的毕业生,毕业时其毕业院校或专业应已入选教育部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或毕业时其毕业院校为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

  2.博士不超过40周岁,硕士不超过35周岁,本科不超过30周岁;

  3.申请时已在厦就业满三个月及以上(以在厦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判定)并且仍在申报单位工作。

  三、补贴标准

  按照博士每人8万元、硕士每人5万元、“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及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本科每人3万元、其他高校应届本科每人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申请时限

  新引进人才原则上应自在厦就业之日起一年内,经由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五、申请流程

  1.申请:新引进人才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网上服务大厅申请。

  2.受理:

  市人社局负责受理市属事业单位(不含教育系统)以及所得税缴入国家金库厦门市分库(详见企业缴税凭证中的收款国库,下同)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申请;

  市教育局负责受理市属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的申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或园区管委会负责受理本区(园区)属事业单位(含镇街属)以及所得税缴入国家金库本区(园区)代理支库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申请。

  3.发放: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并且在职在岗的,由各受理部门发放补贴。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至人才个人账户。(各受理部门确需指定银行发放补贴的,应提前公布所指定的银行)。

  六、应提交的材料

  用人单位通过市人社局网上服务大厅申报,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电子版:

  1.台港澳籍人才提供台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外籍人才提供《护照》《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

  3.劳动(聘用)合同;

  4.在厦缴纳社保证明或在厦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

  5.国(境)内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含统招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提供毕业证书;国(境)外取得的本科学士及以上学位提供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已办理《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的,仅需提供材料第3、4项。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总咨询电话:12345

  市人社局:市人才中心事务服务窗口,思明区湖滨东路319号C幢二楼,5396591

  市教育局:人事处,思明区同安路5号,2135597

  思明区人社局:思明区行政服务中心7楼,5863067

  湖里区人社局:湖里区枋湖南路29号1116室,5751783

  集美区人社局: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11楼1117室,6250966

  海沧区人社局:海沧区南海三路1268号,6051626,6806778

  同安区人社局:同安区银湖中路1号,7108028

  翔安区人社局:翔安区人力资源大厦608B,7889631

  自贸区管委会:湖里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区202,5626720

  火炬管委会:厦门火炬高新区企业服务中心,厦门市湖里区火炬路56—58号火炬广场西大门一楼3、4号办事服务窗口,5380731

  八、有关说明

  1.新引进台港澳籍和外籍人才在厦就业时间综合首次来厦工作劳动合同、就业手续、在厦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等判定。

  2.本指南中其他高校应届本科是指当年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上的签发时间为准),且应在毕业次年6月30日前在厦就业。

  3.申报条件中提及的不超周岁不含周岁生日当天(如申请人出生日期为1994年8月1日,引进时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引进时间需在2024年7月31日之前。硕士及博士申报年龄界定方法照此计算。)。

  4.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的毕业生,指毕业时其毕业院校入选当年度最新的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排名前200名,即上海交通大学世界一流大学研究中心研究发布的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国际高等教育研究机构Quacquarelli Symonds发布的QS世界大学排名和《泰晤士高等教育》(Times Higher Education)发布的THE世界大学排名。

  5.“‘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毕业生,毕业时其毕业院校或专业应已入选教育部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以教育部公布的名单为准。即第一轮公布的“建设高校”(不限专业)及“建设学科”(仅限公布学科)名单(排除第二轮撤销的学科);或第二轮公布的“建设学科”(仅限公布学科)名单。

  6.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为一次性生活补贴,不得重复申领。已享受补贴(含按旧标准申领)后因学历学位晋升的人才,均不予补差。同类型毕业生生活补贴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7.属于劳务派遣人员的,应由其实际用工单位申报,并提供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机构与实际用工单位均应为我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

  8.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可参照发放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并自行负责补贴的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工作,审核发放结果通过市人社局网上服务大厅报备市人社局,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9.个人或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的,一经查实即撤销资格,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补贴,并依照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个人和用人单位有关信息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10.本办法自2024年7月18日起实施,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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